
发布时间 : 2017年01月10日 来源: 本站 编辑: 管理员 浏览量: 0
成都市技师学院
关于印发《成都市技师学院国有资产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高效、规范、可持续发展,现将《成都市技师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技师学院
2016年7月1日
成都市技师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高效、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令)、《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成财税法〔2008〕5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校区参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部门依法占用、使用以及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院的国有(公共)财产,以下简称资产。
具体包括学院通过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国家调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院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 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失职,谁负责”的总体思路,逐步推进“职能部门、归口部门、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办法,确保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流程。
(二)推动学院资产的科学预算、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
(三)开展资产清查与核实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对学院各部门资产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提高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国有资产分类及范围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学院在一年内可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院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件或批量价值满足一定条件的、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一)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同时,还包括其构成是相关硬件设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软件(如硬件驱动程序、数控设备操作软件等),应将该软件与相应硬件设备一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单件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件价值1500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件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家具用具装具;单件价值在20000元及以上的动植物;单件价值在10000元及以上的文物和陈列品;单件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名称同类物资,批量总价值在50000元及以上的资产;上级部门立项修建的基建工程经竣工验收和决算后的房屋及构筑物;经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的大型机械或电气设备。
第九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件单位或批量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条件,但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同名称同类物资的资产。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或批量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条件,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损坏或消耗的用于办公、教学、后勤、安全等方面的资产。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院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院办下属企业和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并获取收益而形成的资产。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学院经立项申请并获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完工交付验收并投入使用后,作为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同时,还包括学院购入的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不构成相关硬件设备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能独立运行的各种软件(如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其他应用软件等),应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国资委。院国资委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学院院长任院国资委主任,分管国资副院长、纪委书记任院国资委副主任,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院国资委成员。
院国资委下设办公室,简称院国资办。分管国资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为院国资办副主任。院国资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院国资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落实院国资委的主要方针、政策,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全院资产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管和考核。按照资产不同类别和用途,分别由学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各部门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全院国有资产实物台账、部门台账和资产卡片,并推行资产信息化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院资产的采购配置、验收登记、划拨调剂、维修维护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院资产的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评估处置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的相关审批手续。
(六)负责对学院新增或闲置的房屋及构筑物、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大型教学设备等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管理,参与学院基建工程竣工的验收和产权办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及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基础教学与成人教育中心、信息中心、新闻宣传中心为二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或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院名、院徽等社会品牌、印章证书、文物陈列品、档案室、会议室、学员培训中心及交通工具(车辆)管理。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学院编制情况、组织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部门及人员编号管理。
(三)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大型基建工程、新购资产的验收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学院资产收支预算及账务管理,如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投资收益、在建工程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对学院教学楼中的理论教室,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多媒体教室,公共录播室等用房、教学设备设施等资产管理。
(六)学生工作及保卫处对学院监控设备、消防设备、广播设备、学生宿舍楼及其中的设备实施等资产管理,以及学院资产出入校门的安全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食堂超市、道路广场、供电供水、停车场地等公共区域中的设施设备,校园绿化中的动植物、雕塑和标志性构筑物。办公低值易耗品的配置及监督管理。
(八)基础教学与成人教育信息中心负责学院体育场馆、运动场地及设备设施的管理
(九)信息中心负责学院中央机房、数据中心机房、公共微机室、语音室等房屋及设备设施管理。学院数字化校园平台中的软硬件设备设施管理。
(十)新闻宣传中心负责院牌、院徽,楼栋、房间等标识标牌,及学院网站、宣传广告牌(栏/显示设备)管理。
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防止资产流失和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增资产需求预算编制,资产采购、维修、处置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资产的信息登记、清查核实、报表统计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资产台账建账及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各校区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所属的一切办公、教学设施设备,行政办公、教学或后勤用房,以及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形成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
第四章 资产配置与采购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学院各部门按照资产“现有存量清楚、有序合规退出、配置标准统一”原则,结合部门发展实际需要,按照学院预算管理及配置标准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准确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需求预算。
第十九条 资产购置是指学院按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资产采购的行为。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资产验收是资产购置的最终环节,是确保资产购置质量的根本保证。资产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纪检监察审计处、申购部门等参与,成立学院资产验收工作小组。按国家、省市资产验收相关文件和申购部门验收申请表完成新增资产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申购部门凭《新增资产验收单》、《资产购置发票》、《资产购置合同》等领导审批材料,到计划财务处报销采购购置费用,计划财务处按资产类别进行记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部门上一年度新增资产支出预算、学院资产配置标准等相关文件,对本年度验收合格资产进行合理配置,经分管国资院领导审批后,按配置单进行发放,使用部门在资产配置或领用单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资产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资产登记、领(借)用、使用和保管等实施细则。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使用人或责任人,明确存放地点,及时更新资产信息,做好资产出入库、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因学院机构或人员调整,导致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发生变动时,按照“个人办公用品随人走、公共办公用品留部门”原则,相关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做好资产交接手续,保留资产变动原始资料,及时在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资产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部门提交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资产申领是指学院各部门在新增人员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学院资产配置标准,申请领用或申请更换资产的行为。
(一) 申请领用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新增行政工作人员。
2.按上级部门要求,确实需要新增资产才能满足一定的工作条件。
3.根据学院或部门发展需要,经分管资产院领导批准,确实需要新增资产才能开展工作。
4.因自然灾害、被盗、被抢导致资产丢失,经学院相关部门处理后,再进行配置。
(二)申请更换时,除了要交回被替换资产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经技术鉴定部门确认已无法经过维修达到正常使用。
2.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因自然原因损坏,经技术鉴定部门确认已无法经过维修(或维修成本过高)达到正常使用。
3.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因人为原因损坏,经技术鉴定部门确认已无法经过维修达到正常使用,且学院相关部门进行了责任认定和处罚后。
第二十六条 闲置资产是指学院各部门占有的、年使用率不足20%(一年内实际使用天数/一年内应使用天数*100%)的资产。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经学院领导同意或院务会决议,国有资产管理处可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
第二十七条 资产维修是指当资产因某种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经过特定处理后,能恢复其功能的行为。可分为质保期内的维修或质保期外的维修两种。资产维修一律按照“先申报、后维修”原则,通用设备及家具质保期内的维修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通用设备及家具质保期外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专业教学设备家具的维修由教务处负责;交通工具(车辆)由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各校区及教职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资产使用权或利用学院资产从事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的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院应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要求,按时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院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院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产权登记证》是学院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必须出具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购、接收捐赠、政府划拨等新增资产时,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学院发生内部机构及人员调整(合并、分立),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学院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资产处置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增强产权观念,强化产权意识,每年结合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处置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检查。每年按市机关事务局要求上报学院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市市机关事务局要求每年定期申报、办理产权占有、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开展本单位(部门)产权占有、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产权界定问题。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调解或者裁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全面掌握学院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建立健全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好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的各类资料。
第七章 资产清查与核实
第三十九条 资产清查是指学院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学院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学院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十条 资产核实是指国家及其省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学院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核实: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市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主管部门、学院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院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除了按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外,可根据学院自身工作需要,按照“每年一小清、三年一大清”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各部门进行专项或全面清查。
第四十三条 学院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照省市财政部门和学院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资产清查实施方案,依托市机关事务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指导学院各部门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及时填报、更新、上传学院相关资产数据和各类报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要按照资产清查核实方案,履行职责,合理分工,结合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信息系统中的部门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学院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各部门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阻扰其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针对各部门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和汇总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将资产清查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我院递交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申请报告批复后,计划财务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市人社局或市教育局备案。未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处置
第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学院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运用科学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十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捐赠、处置;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各校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院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手续,比选资产评估机构,指导各部门开展资产评估和确认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各校区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三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各部门、各校区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各校区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其产权归国家所有。资产处置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各校区需要资产处置时,需通过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资产使用状况(使用年限、维修可行性、毁损情况等)技术鉴定资料;
(二)资产的价值凭证。如采购合同、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的复印件;
(三)经省市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包含资产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单价、价值等信息的资产处置清单。
(五)对报损资产,需提供损失价值技术鉴定资料,并出具学院相关部门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各校区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学院院务会进行审批。固定资产按上级部门要求逐级履行报批手续;低值耐用品或易耗品根据院务会决议进行处置。
第五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学院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重新安排学院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学院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五十八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其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五十九条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用或瞒而不缴。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条 学院各部门、各校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在资产申请验收前或资产申领后,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一条 每年3月中旬,各部门、各校区需按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对本部门上年度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统计、汇总,撰写资产报告并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十二条 每年4月上旬,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市机关事务局要求,根据各部门资产变动情况,及时填报和更新市机关事务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学院的资产数据。撰写全院上年度资产报告,并逐级上报给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局和市财政局。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信息报告是学院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财务处每年应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第六十四条 查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学院资产数据是主管部门了解学院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主要途径,是上级部门安排和审批学院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部门在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撰写资产报告时,务必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同时对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学院各类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个人。
第六十七条 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应当坚持学院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非法或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瞒而不报、少报漏报、故意错报的;
(四)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
(五)为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擅自抵押国有资产,为其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全额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
第六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由于管理不当造成资产损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成都市技师学院行政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成技院〔2014〕160号)对部门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的核实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外单位或人员,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制定的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从即日起作废。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成都市技师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