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17年01月10日 来源: 本站 编辑: 管理员 浏览量: 0
成都市技师学院文件
成技院发〔2016〕8号
成都市技师学院 关于印发《成都市技师学院采购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采购工作行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学院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现将《成都市技师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技师学院 2016年7月1日
成都市技师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采购工作行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学院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范围内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包括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第三条 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执行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采购工作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各处室、各系部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各类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学院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2.审查批准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对国有资产管理、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定期向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 招标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拟订学院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3.汇集各部门采购项目技术参数(采购需求表),并配合各部门开展采购需求论证; 4.根据计划财务处的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5.根据技术参数(采购需求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相关资料,配合协调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招标文件,并与需求部门一起会签采购文件; 6.负责执行学院校内集中采购工作,在校园网站发布校内采购的信息公告,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评标以及采购评审工作,按规定进行评审结果公告,公告无异议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7.根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签订按学院合同会签要求进行,合同签订后按规定上网公告并送财政局备案。采购合同还应分别送采购需求部门、计划财务处、党委行政办公室备案。 8.负责学院采购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9.配合学院做好采购中的质疑、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相关事宜; 10.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七条 学院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计划财务处是学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落实采购预算及采购资金的支付; 2.各部门负责按规定填写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表; 3.各部门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需求进行论证; 4.各部门配合招标办编制采购文件,负责对采购文件的会签; 5.各部门指派采购人代表配合采购评审工作; 6.根据学院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各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会签; 7.各部门配合学院做好采购中的质疑、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相关事宜。 8.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9.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各类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三章 采购范围、标准、方式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采购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报招标办组织实施校内集中采购: 1.单台(件、套)价格或批量金额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60万元(含60万)以内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采购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服务采购项目。 第十条 凡属于校内采购的项目,招标办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委托中介代理机构代为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因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经常性采购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可采用定点采购。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招标活动由招标办定期组织。 第十二条 未到达校内集中采购限额的货物采购项目,可采用市场询价方式由各部门自行采购,工程类项目由后勤管理处采购,服务类项目由各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属校内集中采购范围的具有特定要求的采购项目,经招标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报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年度采购预算,预算申报实行归口管理。办公设备的采购预算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向计划财务处申报采购预算;工程类的采购预算由后勤管理处汇总后向计划财务处申报采购预算。未实行归口管理的采购项目由各部门直接向计划财务处申报采购预算。 各部门在申报资金预算的同时申报政府采购预算。若遇有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申请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实施时,申请部门须提出采购项目的书面申请,落实采购资金,并附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参数或规格指标,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并填报采购计划申报表,同时报如下材料交招标办公室: 1.货物类项目需提供采购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预算价格、技术和质量要求等; 2.工程类项目需提供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有关技术资料等; 3.服务类项目需提供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要求、资格等级和质量标准等; 4.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部门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规格指标的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及使用效果负责。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计划统一办理采购的相关手续。属政府采购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按相关采购程序执行。属学院自行采购项目,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按相关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校内集中采购采用自主招标,基本程序如下: 1.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部门提交的采购项目需求表的内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技术要求)、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文本(主要条款); 2.招标文件经会签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提交了报名资料的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签收投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8个工作日; 4.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5.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结果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6.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 7.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校内集中采购评标要求: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委原则上由采购需求部门、计划财务处、学院办公室、后勤管理处、教代会成员等组成,人数5-7人单数组成。 2.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3.评委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完成后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5.开、评标工作必须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对违反规定和程序的,监察部门可以提出质疑或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采购合同会签。 第二十三条 货物采购验收由需求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需求部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部门等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单。需要出具质检报告的由验收小组送相关质检部门办理。验收报告单一式三份,需求部门留存一份,计划财务处记账一份、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一份。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或暂缓入库、不得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和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服务项目的验收由需求部门组织。工程项目的验收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并出具验收报告单,形成资产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采购档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档案内容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文件、评标或评审报告、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学院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学院采购工作全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是采购预算和采购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预算与资金进行管理。采购过程中及采购完成后的付款事项,由采购预算部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申报计划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形成的资产采购项目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对校内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暂停采购活动,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监察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学院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学院监察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六章 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加校内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工作。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包括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或暂停采购。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将上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依规定追究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采用校内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者; 2.擅自变更标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标准者; 3.能集中大批量采购,却分散成小批量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者; 4.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造成采购物资验收不合格者; 5.任意修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或工程量清单者; 6.对采购的物资因管理不当、使用不当、盲目采购等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7.与供货商串通,开标前对设有标底私自泄露标底者; 8.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有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者; 9.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者; 10.在采购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者。 1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采购计划申报表 2.采购项目需求表
附件1 采购计划申报表 申报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具体实施地点 预算金额(万元) 采购明细 市场调研情况价格1:来源1:价格2:来源2:价格3:来源3:财务意见(预算与资金) 财务分管院领导意见:国资意见(采购方式) 国资分管院领导意见:申报部门领导签字 申报部门院领导意见:纪委院领导批示 院长批示 备 注国有资产管理处制 附件2 采购项目需求表(货物类) 采购项目名称: 提交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要求事项内容备注一、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二、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一)品目名称(货物名称) (二)数量(三)用途的简要说明(四)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含技术文件、图纸、标准、工作条件、环境要求等)(五)供货范围(六)附件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要求(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含培训)要求(九)售后服务的要求(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1、属于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的,请用符号“★”标明。否则属于采购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条款;2、未尽事项,可另附表格或材料。三、履约要求(一)项目地址 (二)项目负责人(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四)质量保证期(五)响应时间(六)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七)伴随服务(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未尽事项四、其他要求(一)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是 □ 否 □(二)是否接受联合体 是 □ 否 □(三)是否接受备选方案 是 □ 否 □(四)是否经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 是 □ 否 □(五)其他五、评审办法及标准建议采购项目需求表(服务类) 采购项目名称: 提交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要求事项内容备注一、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二、服务内容及要求(一)服务内容及范围(二)服务期限(三)服务要求(四)验收标准和方法(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1、属于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的,请用符号“★”标明。否则属于采购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条款;2、未尽事项,可另附表格或材料。三、履约要求(一)项目地址 (二)项目负责人(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五)伴随服务(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其他未尽事项四、其他要求(一)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是 □ 否 □(二)是否接受联合体 是 □ 否 □(三)是否接受备选方案 是 □ 否 □(四)其他五、评审办法及标准建议
成都市技师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