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0年01月14日 来源: 本站 编辑: 管理员 浏览量: 0
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 2018 ]14号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