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一问一答

能不能签订补充合同?

发布时间 : 2019年04月17日     来源: 本站 编辑: 管理员 浏览量: 0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必须在合同履行中。

2.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合同原有的)。

3.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

4.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