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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20-2021年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 2020年01月31日     来源: 本站 编辑: 管理员 浏览量0

为推进公共资源智慧交易和高质量发展,实现“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深度融合,提高采购服务质效,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电子商城采购实施情况,制定《成都市2020-2021年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原则

电子商城采购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建立电子商城内产品和产品提供方的动态管理机制,借助电商平台的丰富货源和优质服务为采购人提供价优、物美、快捷的购买渠道,更好地满足采购人日益增加的多样化采购需求,提升采购质效和服务满意度。

二、相关定义

(一)电子商城。本方案所称“电子商城”,是指市公资交易中心建立的供成都市本级及区(市)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购买电商产品的采购平台。

(二)电子商城采购。本方案所称“电子商城采购”,是指采购人在电子商城内,浏览查询产品信息,选择满足本单位采购需求的产品下单采购的方式和行为。

(三)电商。本方案所称“电商”,是指具有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参与市公资交易中心电商采购项目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中标供应商。

电商须具有电子商务平台并取得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载明了业务种类包含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适用范围

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内的以下19个品目: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打印设备、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碎纸机、电动自行车、空调机、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像机、复印纸(采购品目将根据最新发布的《成都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表》调整)。各品目采购限额具体标准以最新发布的《成都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表》为准。

四、职责划分

(一)采购人: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需求,实施采购,签订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反馈验收情况及采购合同履约情况并给予评价,按规定公告合同信息并进行合同备案,根据供货合同约定和验收情况支付采购资金。

(二)市公资交易中心:负责电子商城的建设和维护服务;电商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对出现违约行为的电商进行履约记分;负责电子商城供应商的入围、交易、退出等事项;负责电商采购信息公开;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查电子商城内产品的价格并进行监测;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子商城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电商:严格履约《协议》、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维护电子商城产品信息;对接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以下简称交易云平台);确保推送的信息安全、稳定、准确。

五、平台的建立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资交易中心)按大中型电商、小微型电商分别进行公开招标的方式,各确定7家入围电商,共计确定14家入围电商。市公资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电子商城采购实际运行情况对电商库中供应商的数量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补充。

电商通过系统数据对接的方式将其自营产品推送至交易云平台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人和电商凭数字证书登录交易云平台实施具体采购活动。

六、实施程序和业务规则

(一)备案采购计划。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取得备案号。

(二)实施采购。采购人登录交易云平台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实施采购,选择满足自身采购需求的产品下单并签订采购合同。

1.节能和环保产品采购。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列入强制采购范围品目的产品,采购人应选择具有节能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采购。

2.进口产品采购。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严格按照《成都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办法》(成财采〔2012〕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3.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产品页面标注有“小微企业产品”或“监狱企业产品”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产品进行采购。

4.计算机产品采购。计算机产品采购涉及到操作系统的,应当按照版权主管部门的要求预装符合要求的正版专业版操作系统,版权管理部门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5.下单及订单管理。采购人实施电子商城采购时,应选择满足自己实际需求的产品下单。品牌、型号和配置均相同的产品,原则上应按照低价优先原则执行。同一采购备案号可通过一个订单完成,也可分多个订单完成。订单实际采购金额、数量不得高于备案预算金额、数量,复印纸和照相机及器材的采购数量除外。

6.订单取消。电商投标时承诺接受退货的,采购人可取消订单,但应在电商承诺的退换货期限内、合同备案前进行。取消订单应整单取消。订单取消后,采购人可继续使用对应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7.合同签订。电子商城提供采购合同文本,一个合同对应一个订单。订单生效,合同即生效。部分退货的,原合同作废,重新生成合同。电商在订单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加盖电子签章,采购人下载打印使用。

采购人可与电商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约定其他事项。

8.配件和增值服务购买。采购人可在各电商推送的范围内随产品购买配件(如投影仪幕布、空调安装铜管、电视机支架等)和增值服务(如延保1年等),不能单独下单采购。

9.情况反映。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发现电商及其产品有不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或其投标承诺的情况的,应及时向同级集采机构书面反映,各集采机构应及时核实处理。

(三)合同公告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配送、验收和评价。电商根据合同约定配送安装产品。采购人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和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完成后将验收结果录入平台,并在平台内确认收货并评价(订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后,方可再次下单采购。若采购人与电商协商一致延期收货的,也应在系统内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五)资金支付。采购人依照合同约定和验收情况向电商支付合同款项。采购人应在收到电商发票之次日起 30日内付款,否则电商有权拒绝采购人在电商处再下单购买任何产品。如采购人延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涉对应金额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20%,逾期超过5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1.付款方式。电子商城采购支持货到刷公务卡结算和货到转账结算两种方式。电商给予采购人的赊销账期(从采购人收到电商开具的发票之日起算)和赊销额度以其投标承诺为准。采购人超过约定账期未支付合同款项的,电商可拒绝违约采购人继续通过电子商城购买其产品。

2.发票。采购人应在系统内填写开具发票相关信息,电商依法、据实在采购人确认收货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为电子发票,由电商推送至电子商城,采购人在订单管理页面下载打印。

(六)  信息公开。电子商城采购的所有订单信息(含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交易时间、成交电商等)进行实时公开。

七、电商管理

电子商城采购实行交易平台和采购各方共同参与的信用评价管理机制,通过采购项目评价和日常履约记分管理评价等形式,加强对电商的管理,提升电商政府采购服务水平。

(一)采购项目评价。采购人完成采购工作后,应当对电商进行满意或不满意的评价, 采购人评价为不满意的,应说明具体理由。所有已评价订单在服务期内持续参与满意度计算,每50单计算一次,满意度低于80%的,暂停其电子商城采购活动1个月;满意度低于60%的,协议终止。市公资交易中心将在电子商城内定期公布各电商的满意度评价结果。

(二)价格监测。市公资交易中心引入第三方价格监测,对电商推送的所有产品的采购价进行监测,对产品价格高于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价,在收到市公资交易中心的通知后,须按要求进行整改。

价格监测的渠道、指数价格运算公式及权重设计依据详见附件1。

(三)履约记分管理。根据《协议》,由市公资交易中心对电商进行履约记分管理,具体记分规则为:

1. 电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有一次记10分:

(1) 拒绝政府采购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履约检查的。

(2) 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电商参与竞争的。

(3) 向采购人、交易中心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 操纵电子商城采购,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的。

(5)产品价格高于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价,且3个工作日内拒不调整的。

(6)任一产品价格高于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价100%的。

(7)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发票的。

(8)通过不正当手段串通采购人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9)通过任何方式发布任何反党、反政府及其他违法违规言论和信息的。

(10)其他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

2. 电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有一次记5分:

(1)不按采购人要求依法提供发票的。

(2)推送非电商平台自营产品的。

(3)未严格按照订单价格和产品详细配置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其提供的产品与合同不符的。

(4)推送或提供不符合国家“三包”要求的产品的。

(5)推送或提供不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6)提供非原厂原装或使用过的产品的。

(7)推送的产品品牌数量和产品数量不符合投标承诺的。

(8)任一产品价格高于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价50%,且不高于100%的。

3. 电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有一次记3分:

(1)未按合同约定按时送货到指定地点的。

(2)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安装的。

(3)故障响应或解决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

(4)因系统升级、维护、检修等需要暂时中止数据交换,未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市公资交易中心并预告恢复日期的。

4. 电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有一次记2分:

(1)产品首次推送或价格调整后,无优惠活动的情况下随意调高产品价格或调整产品状态。

(2)推送的任一产品价格高于其投标时承诺的价格。

(3)任一产品价格高于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价20%,且不高于50%的。

(4)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信息,发布与国家、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5. 电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有一次记1分:

(1)未在采购人确认收货后两个工作日内开具并推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订单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未对合同加盖电子签章的。

(3)出现产品和售后服务投诉纠纷时,未按合同协调解决的。

(4)总协调人、专项管理人员或信息系统维护人员变更,未向市公资交易中心书面报备即调整的。

(5)未履行其他投标承诺或义务的。

6. 电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有一次记0.5分:

(1)对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内的产品,未及时更新推送具有节能认证证书的产品的。

(2)未按投标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推送采购人要求的其官网在售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产品的。

(3)计算机产品所预装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投标承诺的。

(4)推送的产品未按要求进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或“进口产品”标注的。

(5)推送官网已下架或无货产品的。

(6)未按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型号对产品型号进行描述的。

(7)质保期不符合投标承诺的。

(8)收到关于电子商城有关函件、通知未在3个工作日内响应的。

7. 电商记分在服务期内累计,按以下原则应用:

(1)电商记分累计达5分的,将被中止其参加交易云平台电子商城采购活动1个月。

(2)电商记分累计达8分的,将被中止其参加交易云平台电子商城采购活动3个月。

(3)电商记分累计达10分的,市公资交易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电商因上述情形被中止参加交易云平台电子商城采购活动或解除协议的,期间不免除其与采购人签订的供货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电商仍应继续履行已签订的所有合同。

8.记分公布。市公资交易中心将在电子商城内定期公布各电商记分情况。

(四)违约情况。采购人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电商违约情况,应向市公资交易中心书面反映,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记分处理;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依法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五)市公资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记分及应用规则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规则将及时告知电子商城供应商。电子商城供应商不接受调整后的规则的,可终止协议。

(六)电商的履约记分在服务期内不清零。

八、其他

(一)成都市各区(市)县使用电子商城的,应按照本方案的实施流程、业务规则和电商管理规定。

(二)各区(市)县自行负责对属地采购业务的处理,需对违约电商记分的,自行核实处理记分后,报市公资交易中心统一汇总分值。

(三)本次电商招标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大中型电商、小微型电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详见附件2)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划分。

(四)本方案自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由市公资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市公资交易中心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正本方案有关内容。

(五)市公资交易中心联系人:向晶,联系电话:028-85325817;李鹤、康茜,联系电话:028-85325792。 

附件1

 

价格监测的渠道、指数价格运算公式

及权重设计依据

 

一、价格监测渠道:

(1)各电商渠道具体有:京东、苏宁、国美等;

(2)政府采购渠道具体有:国采、中直、国税、新疆兵团、广东、浙江、江西、湖南、黑龙江、福建、湖北、四川、广西、安徽、河南、甘肃、贵州、新疆、山西、河北、宁夏、云南、山东、江苏、海南、内蒙、吉林、陕西、青海、辽宁、西藏、上海、北京、重庆、天津、深圳、宁波、青岛、厦门、大连、杭州、长沙、武汉、景德镇等;

(3)实体卖场渠道具体有:全国主要城市电子卖场,主要以北京中关村实体电子卖场和成都磨子桥实体电子卖场为主。

市公资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价格监测渠道。

二、监测价(全国市场平均价)运算公式及权重设计依据

监测价=实体市场平均价*70%+电商市场平均价*20%+政采市场平均价*10%

分项市场70%、20%、10%权重设定依据: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2016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3.23万亿元。其中,2016年电商销售额为5.16万亿元,约占社销总额的15.53%;2016年政府采购采购额为3.10万亿元,约占社销总额的9.33%。根据各市场采购额占比和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将实体市场、电商市场和政采市场的权重设为7:2:1。

三、实体市场平均价运算公式及权重设计依据

实体市场平均价=实体畅销价*70%+实体最高价*10%+实体最低价*20%

商户产品平均价20%、70%、10%权重设定依据:某款产品的成交价格与其销量之间存在一定分布。在掌握最低价、畅销价和最高价三个价格情况下,根据市场产品成交数据的调查情况,按畅销价(实为众数价格)交易的数量约占70%,低于畅销价成交的数量大约是高于畅销价成交数量的一倍。因此,最高价的权重设为10%,最低价的权重设为20%。

四、电商市场平均价运算公式及权重设计依据

电商市场平均价=(电商价格1*权重1+电商价格2*权重2+ …… +价格n*权重n)/(权重1+权重2+ …… +权重n)

权重设定依据: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编制的《2017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中主流B2C自营电商所占市场份额赋权。

五、政采市场平均价运算公式及权重设计依据

政采市场平均价=(价格1*权重1+价格2*权重2+ …… +价格 n*权重n)/(权重1+权重2+ …… +权重n)

权重设定依据:根据中央、省级、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年度实际采购金额赋权。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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